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256,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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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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