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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秀美
劉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未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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