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271,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沐國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沐國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蓓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連帶)清償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__計算之利息,並■片語■(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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