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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嵩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一)債務人陳嵩霖於103 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
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二)債務人陳嵩霖自105 年01月至106 年01月共消費新臺幣30,658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32,99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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