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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一)緣相對人李智偉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計付。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21,155元整自民國10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21,15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腦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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