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575,201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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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清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記發(Lee Kee Huat)為外國人且住居於境外,有外國公司登記表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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