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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明珠
楊和廉
楊欽蘭
楊欽香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危桂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危桂英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曾就該債權起訴請求不當得利,經本院104年度店小字第524號民事判決敗訴確定在案,茲就同一債權再聲請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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