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793,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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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景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佩吟(即謝春廉之繼承人)

謝孟宏(即謝春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春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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