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7809,2017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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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美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文欽、溫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文欽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㈡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施文欽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施文欽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溫飾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士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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