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明峻
黃臺清
一、債務人郭明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明峻、黃臺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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