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381,2017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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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麗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童楨瑞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事項為何?(由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有陳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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