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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地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梅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梅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林梅香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街000 號20樓)。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林梅香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釋明相對人有居住(新北市○○區○○街000 號20樓),並補正足資釋明之文件。
五、催告相對人給付民國105 年3 月至民國105 年5 月管理費存證信函郵政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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