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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時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時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及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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