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890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瓅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明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