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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崧期
代 理 人 張冠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定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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