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043,2017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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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欽泰國際有限公司(TAISUN FOODS&MARKETING CO., LIMITED)、詹舜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0條所明定。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欽泰國際有限公司(TAISUN FOODS& MARKETING CO., LIMITED)、詹舜淇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欽泰國際有限公司(TAISUN FOODS & MARKETING CO.,LIMITED)設址於香港,有代理商證明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另債務人詹舜淇住居於臺北市大同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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