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137,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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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祐民
廖祐慶(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
廖苑如(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廖祐慶(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廖苑如(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肆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債務人廖祐慶(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廖苑如(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祐民、廖祐慶、廖苑如連帶清償之。

二、債務人廖祐慶(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廖苑如(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債務人廖祐慶(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廖苑如(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祐民、廖祐慶、廖苑如連帶清償之。

三、債務人廖祐慶(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廖苑如(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如對債務人廖祐慶(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廖苑如(兼廖陳麗金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祐民、廖祐慶、廖苑如連帶清償之。

四、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陳麗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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