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138,2017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德仁(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周佳祺(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周匡威(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周明萱(即林雪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林雪娥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林雪娥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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