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278,2017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謁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