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林佩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