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497,2017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創聯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玠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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