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511,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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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瑞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王富珍是否為聲請人?陳宜修是否為債務人?如王富珍、陳宜修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兩人應列為「法定代理人」。

二、陳明相對人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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