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609,2017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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