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617,2017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顧榮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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