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664,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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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2│131718元  │黃志偉    │自民國106年6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198009元  │黃志偉    │自民國106年6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一)債務人黃志偉於民國90年0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766,959元正未給付,(其中198,009元為本金,568,950元為利息(2003/1/30~2017/6/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志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499,681元正未給付,其中131,718元為消費款;
367,963元為循環利息(2003/1/14~2017/6/8);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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