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674,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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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緯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61759元   │陳緯帆    │自民國106年6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68%計算 │
├──┼─────┼─────┼─────────┼──────┼────────┤
│ 002│284561元  │陳緯帆    │自民國106年6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54%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674號)(一)債務人陳緯帆於民國102年0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0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8日止累計63,426元正未給付,其中61,759元為本金;
967元為利息(2017/3/15~2017/6/8);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緯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05日止累計295,958元正未給付,其中284,561元為消費款;
10,497元為循環利息(2017/3/5~2017/6/5);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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