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734,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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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鈺今
法定代理人 黃毅德
謝淑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毅德
謝淑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黃鈺今前就讀及人高中邀同債務人黃毅德、謝淑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8,12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黃鈺今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2,76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毅德、謝淑因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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