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843,2017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庭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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