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991,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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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玉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39820元   │賴玉女    │自民國106年6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41%計算│
├──┼─────┼─────┼─────────┼──────┼────────┤
│ 002│36722元   │賴玉女    │自民國106年6月1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41%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一)債務人賴玉女於民國101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13日止累計43,816元正未給付,其中39,820元為本金;
2,712元為利息(2016/11/8~2017/06/13);
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玉女於民國101年10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47,528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08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13日止累計40,207元正未給付,其中36,722元為本金;
2,501元為利息(2016/11/8~2017/06/13);
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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