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9996,201706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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