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更(一),10,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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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適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可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回復原狀損害賠償之實際範圍為何?(狀附報價單僅係單純修繕支出與相對人回復原狀之範圍並不相同)請重新提出計算方式、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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