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催,175,2017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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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林英蘭(即金元中之繼承人)
金祖瑜(即金元中之繼承人)
金祖瑞(即金元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欠缺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及狀附之繼承系統表欠缺長女之姓名,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民國106年4月20日分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該裁定分別於106年2月23日、106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述文件,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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