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催,618,2017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右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其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聲請狀與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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