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催,654,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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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陳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狀之附表所載受益憑證號碼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列文件,該裁定於106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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