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催,721,2017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王秉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該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