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司,229,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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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黃介崇即德章系統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黃介崇即德章系統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00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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