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執消債清,3,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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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彥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彥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

再查,據債務人於106 年3 月22日之民事陳報狀(三)所提出之資產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所示,其名下財產僅有於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新店雙城郵局(此存摺亦為國民年金及老人補助匯入存摺)、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之存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元、219 元、95元。

另查其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此亦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 年4 月17日壽會貴字第1060405001號函、106 年4 月25日壽會貴字第1060405453號函附卷可參。

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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