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消債核,2822,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國銘「住雲林縣○○鎮○○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雲林縣○○鎮○○路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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