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永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民國16年5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6年5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聲請本院就消債之前置協商為認可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裁定准許在案。
惟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協商成立日期「民國106年5月16日」,誤載為「民國16年5月16日」,係因誤寫而致之顯然錯誤,依前揭規定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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