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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00號
抗 告 人 冠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90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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