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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楊善慧(原名:官煒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麗銖等間因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18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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