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建,22,2024041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被 上訴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隆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4萬2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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