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建,342,2024040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42號
原 告 蘇明龍

被 告 開誠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有關姓名為「劉永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勇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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