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敏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京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榮吉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呂榮燊 原住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呂榮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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