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生
○ ○ ○○○
張雲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雲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對被告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雲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被告張雲龍應給付原告其餘被告尚未清償之尚欠本金、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雲剛連帶負擔;
如對被告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張雲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雲龍負擔原告尚未受清償之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情形,因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被告張雲剛為連帶保證人、被告張雲龍為普通保證人,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向其借款新台幣300萬元,依約被告應分期攤還,惟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等為證,互核一致,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及連帶保證、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