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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英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艾哲庸
人
被 告 陶宗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一般約定條款)15條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英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卓公司)於民國105年9月29日邀同被告艾哲庸、陶宗慈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訂立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9月30日起至107年9月30日止,利息依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87(目前合計年息為1.07%+2.87%=3.94%)機動計算,按月分期償還本息,並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第5條第1款約定,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英卓公司業於106年3月17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2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艾哲庸、陶宗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僅繳款至106年2月27日,尚欠本金148萬2,5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願以現金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借據、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交易明細查詢、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台中銀行放款利率查詢、台中銀行催告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17頁),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
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被告英卓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艾哲庸、陶宗慈為被告英卓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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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新臺幣) │ │(年息%) │ │
├─┼──────┼───────┼─────┼──────────┤
│1 │1,482,515元 │自106年2月28日│ 3.94 │自106年3月29日起至清│
│ │ │起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
│ │ │ │ │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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