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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8號
原 告 李政祥
被 告 王安石(原名:王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9,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9,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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