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立明、追加被告加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因請求之數額需被告提出資料始得核算而暫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原告於訴訟中經計算後已確認請求之金額為5,404,000元並更正訴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尚有37,224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