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819,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9號
原 告 黃添貴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玉娟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