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訴,1848,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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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8號
原 告 馮融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許恬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台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扣除已繳納之9,25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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